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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4月正式组建成立之前,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原质检总局)作为我国质量检验行业组织和质量专业社团机构,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的决策部署和人社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高技能质量检验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符合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中高级质量检验管理人才,按照本协会章程赋予的“开展质量和质量检验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职责职能,大力开展质量检验人员岗位能力提升等培训始终都是本协会作为社团组织的工作重点。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作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质量纲领性文件,特别对加强质量教育和质量人才培养进行了相关的系统部署。检验检测“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本质属性贯穿于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从研发到生产直至消费领域的全过程,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企业、政府、社会、国际之间传递信任,切实解决了现代大规模生产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检验检测属于信任型产品和服
务,检验检测数据及结果是判定产品是否符合质量、环保、安全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具体依据,检验检测报告被形象地称为质量管理的“体检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的“通行证”。为了切实帮助企业提升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合力推进质量社会共治,督促企业持续完善质量检验制度,协助企业提升质量安全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引导企业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质量检验检测工作,促进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助力企业充分发挥质量安全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的重要作用,实现高质量发展,本协会决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总监岗位能力提升培训班。
现将相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 75 号令)、《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 76 号令)进行宣贯。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进行阐释。
(三)对《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GB/T 35245-2017)的要点进行解析。
(四)对“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质量安全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的建立进行讲解。
(五)对质量安全总监履职能力提升与要求进行讲解。(六)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并答疑。
二、培训方式
为充分发挥相关社会力量在质量社会共治中的积极作用,本协会联合相关培训专业机构共同邀请行业内经验丰富的资深专家授课,并结合集中授课、答疑、交流相结合等方式,切实确保培训质量。
三、培训对象
相关企业和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负责人及与质量安全相关的管理人员。
四、培训安排
第十四期。
培训时间:2024年6月22日至6月25日(22日全天报到)
培训地点:成都市
第十五期。
培训时间:2024年6月25日至6月28日(25日全天报到)
培训地点:贵阳市
五、培训费用
相关培训收费标准为 2980 元/人(含资料费、师资费、场地费、培训期间的午餐费等),培训费由培训承办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培训学员食宿可由会务组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培训证书
培训学员经考试合格后,由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依法依规颁发质量安全总监《岗位能力培训证书》,该培训证书可作为岗位人员继续教育及专业技术能力考核的参考依据。
七、其他事宜
(一)培训承办单位收到培训学员提交的《质量安全总监岗位能力提升培训班报名回执表》(详见附件)后,将在开班前 7 日内向报名的培训学员发送报到通知,并具体告知培训地点、前往路线、日程安排等事宜。
(二)培训学员在报到时须提交 2 张小二寸免冠照片(请在照片后标注姓名)。
(三)培训承办单位和培训学员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纪律要求,严禁借培训名义公款旅游、会餐宴请和高档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同时,培训班实行封闭管理,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而参加与培训无关的活动。
(四)培训承办单位须严格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培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确保相应培训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提升培训效果;本协会将对相应培训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指导。
联系人:吴老师 联系方式: 18500328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