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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 : 2019-10-14

长期以来,不少企业平时更多注重生产效益的提升,较少关注人才的发展,“重用轻教”现象明显;或者担心“流水的兵”学到技能后,另投他人怀抱,让相对高额的投入“打水漂”,间接造成“不敢培训”的窘况。这一现状,在山东有望得以改变。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并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据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业培训处负责人介绍,我省作为人口大省,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就业总量矛盾将长期存在,劳动者技能水平与岗位需求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着力解决当前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主体责任不够明确、就业培训资金分散、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单一等问题,《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制度创新。

既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的“起点”就应明确,我省提出“技能储备培训”的概念。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劳动力、高等院校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开展劳动预备制、雨露计划、技能脱贫攻坚行动、技工院校服务脱贫攻坚行动、大学生职业技能培训等技能储备培训,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储备一批高素质的技能型劳动者。

劳动者进行技能培训,要发挥主体作用的是企业。我省支持和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当地依法建立培训中心、职业院校、实训基地等,积极承担培训任务。通过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的方式,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成本。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发挥职业院校培训优势,开展职业训练院试点,依托职业院校建设集职业教育、公共实训、技师研修、竞赛集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于一体的职业训练院,承担公共就业和培训服务的任务。

目前,对技能人才的评价仅有“职业资格”这一评价方式,随着国家取消诸多职业资格评定,迫切需要建立健全新的评价体系。为此,我省提出完善多元评价方式。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主体作用,健全宏观管理、标准构建、组织实施、质量监管、服务保障等工作体系。鼓励用人单位、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差别化技能评价,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建立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省内竞赛与国内竞赛、国际竞赛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职业技能竞赛评价制度。

《意见》提出,实行城乡一体的补贴政策。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对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加强重点倾斜,将高等院校在校生的就业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项目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大项目库的有关工种或纳入紧缺职业指导目录的工种,补贴标准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的费用可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我省还将实行特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特定时期和特定条件下面临集中失业风险的重点群体,根据影响程度和影响规模制定特别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实行特定群体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政策,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劳动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复员干部等,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

资金方面,我省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整合力度,统筹使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培训资金、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扶持资金、职工教育经费等,优化拨付流程,提高使用效益。地方教育附加费须按照规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企业要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确保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活动提供资助、捐赠。

据介绍,下一步,我省将组织开展“技能齐鲁行”“工匠精神进课堂、进车间、进工坊”“寻找新时代鲁班”等活动,大力弘扬培育工匠精神和劳模精神,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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